事件经过

年9月,原告某甲因颈部增粗有肿物20医院行双侧甲状腺次全切除术,术后被诊断为结节性甲状腺肿。年5月8日,原告医院处,被告于年5月12日为原告行双侧甲状腺全切除、甲状旁腺移植术,原告于年5月19日出院。年9月11日,原告第二次住入被告处,被诊断为脑梗死、右侧顶叶、胸骨后结节性甲状腺肿、多发结节性甲状腺肿、双侧甲状腺次全切除术后、高血压病2级(很高危),年9月16日电子喉镜示“左侧声带运动障碍”,原告于年9月25日出院。出院医嘱低盐低脂糖尿病饮食、继续服药治疗、监测血糖血压、定期随诊。年11月原告行CT示“左侧环杓关节脱位”,因持续性声嘶,年12月9日原告第三次住入被告处,双侧甲状腺次全切除术后,住院1日后于次日出院。年12月16日原告医院处,被诊断为左侧声带麻痹、左侧环杓关节脱位、双侧甲状腺次全切除术后,年12月19日行杓状软骨内旋固定术、环甲关节半脱位固定术(左侧),术后声音嘶哑有所好转,经原告要求,于年12月22日出院。

患方观点

年5月12日,原告因甲状腺结节需手术治疗将甲状腺切除到被告处就医,进行手术治疗,在手术过程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其喉节一并切除,导致术后原告无法正常发声。原告对此提出质疑,被告让原告安心静养,至年12月原告仍无法正常发声,期间原告多次找被告反映情况。年12月9日,原告再次至被告处手术治疗,术后勉强可说话,但声音未达正常发声程度。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切除喉节导致其术后无法正常发声,对原告身心造成严重伤害,原告为此支付医疗费等费用,故起诉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某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护理费元、营养费元、交通费元、鉴定费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院方观点

医院辩称,认可与原告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某医院对原告病情诊断明确无误,采取的针对性医疗行为对症,符合诊疗常规;原告声音嘶哑症状术前已存在,术后虽有加重,但主要系因原告病情发展导致手术风险增大所致;认可己方在对原告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轻微过失;因己方属轻微责任,认为应当将责任比例定为10%。

专家评析

1、某医院年5月12日对某甲行双侧甲状腺全切除、甲状旁腺移植术系在超声、颈部CT检查诊断为胸骨后结节性甲状腺肿、甲状腺多发结节、双侧甲状腺次全切除术后之后进行,并向患者及家属告知了手术风险履行了告知义务,符合诊疗常规;

2、某甲年5月11日会诊行电子喉镜见双侧声带开放、闭合好,年5月12日在全麻下行双侧甲状腺全切、甲状旁腺移植术,年5月13日术后第一天出现声音嘶哑、饮水后呛咳,术后4个月行喉镜检查示左侧声带固定于旁正中位,声门闭合不严,左侧声带运动障碍,术后1年半仍存在声嘶,左侧声带固定于旁正中位,声门闭合有隙,符合喉返神经损伤表现,某医院在对其行双侧甲状腺全切、甲状旁腺移植术中致喉返神经损伤,存在过失;

3、喉返神经损伤是行甲状腺切除术的主要并发症之一,与手术本身难度及术者操作等均有一定因果关系,某甲年行双侧甲状腺次全切除术,5月12日的手术属二次手术,术中见颈部粘连重,左侧甲状腺下极部分位于胸骨后方,双侧甲状腺未见正常腺体,左侧甲状腺外侧与食管粘连,即病变复杂,手术难度较大,医方术中于食管气管沟内找到左侧喉返神经;

4、某甲年5月8日查颈部CT示:双侧甲状腺体积增大,气管受压右移,年9月16日电子喉镜示:左侧声带运动障碍,年11月行CT示:左侧环杓关节脱位,余无相关检查,不能明确其环杓关节脱位的具体时间,鉴于环杓关节脱位可因全麻下气管插管、喉镜检查等引起致声嘶或失声,依据目前材料分析,某甲环杓关节脱位不除外为诊疗过程中出现的并发症。因此,某医院在对某甲的治疗中存在过失,某甲的损害后果与本身病变复杂性及医方过失均存在因果关系,医方过失起轻微作用。

司法鉴定结论:某医院对某甲的诊疗存在医疗过失,该过失与某甲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承担轻微责任。原告支付鉴定费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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