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状腺次全切除术术式选择不当,患者甲状
事件经过
年1月17日,原告因主诉“发现左侧颈前区肿物1月余”至被告处住院治疗。原告于入院前体检时发现左侧甲状腺肿大,入院后进行了专科检查、彩超检查等;年1月22日,原告在被告处进行了“两侧甲状腺次全切除术”,术中诊断“胸骨后结节性甲状腺肿”;原告于年1月25日出院,实际住院8天。
患方观点
原告在体检时发现左侧甲状腺可疑异常,于年1月7日至被告处进一步检查。年1月17日,原告至被告住院,入院诊断为“左侧甲状腺肿物”,并于1月22日行双侧甲状腺次全切除术,术后病理诊断为“亚急性甲状腺炎”。原告在术后出现甲状腺功能低下并引起一系列的不良反应,并且需要终生服用甲状腺素片治疗。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的过错导致原告甲状腺功能低下的严重后果,被告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9元、营养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误工费元、护理费元、残疾赔偿金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元、交通费元、复印费22元,上述请求均要求被告按照90%的责任比例赔偿;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院方观点
被告对原告的诊断符合医学诊疗规范,不存在过错,原告自诉的现状是其自身疾病发展所致,并非是我院医疗行为导致的后果,故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专家评析
(一)对患者某甲的诊疗过程中的诊疗行为是否有无过错;如存在过错,其与患者某甲的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如何
1、年1月17日被鉴定人某甲因‘发现左侧颈前区肿物1月余’医院诊治。入院检查见甲状腺左叶扪及一约2.0X1.0cm大小结节,质地中等,表面光滑,轻度压痛,随吞咽上下活动。彩超提示患者甲状腺左叶、右侧峡部各见一囊实性结节,边界清晰。结合患者的症状体征及影像学资料,被鉴定人某甲符合甲状腺腺瘤并有囊性变,血流信号丰富,甲状腺功能正常,但仍需与亚甲炎,桥本氏炎或甲状腺癌进行鉴别,如确诊为良性腺瘤再行手术切除。
2、医方在诊断及鉴别诊断中记录了亚急性甲状腺炎及慢性淋巴细胞性甲状腺炎,并提出‘血清甲状腺球蛋白抗体和甲状腺微粒抗体常阳性。本例符合部分特征,需进一步检查证实’,但在病历中未见相应的检验结果,故术前并未排除甲状腺炎的可能。
3、医方在术前拟行‘左侧甲状腺肿物切除术’,与患方签署的《甲状腺手术知情同意书》中也是行‘甲状腺肿物切除手术’,术中行‘两侧甲状腺次全切除术’,医方更改了手术方式未见有再次告知患方的解释记录。
4、年1月22日手术记录:‘甲状腺质软,甲状腺左侧叶肿物,2X2cm2大小,右侧结节1X1cm2,结节质硬,边界清楚,位于胸骨后,考虑为淋巴细胞性炎症病变。遂行双侧甲状腺次全切除术……标本送术中冰冻病理检查’医方在此过程中处置不当,医方应先取少许部分病变组织送冰冻检查,待检查结果回报后,根据病理结果决定手术切除范围,医方以‘考虑为淋巴细胞性炎症病变’改行双侧甲状腺次全切除术,依据不足。
5、手术记录所描述的甲状腺左叶肿物及右叶结节,边界清楚,位于胸骨后,但依据术前查体甲状腺左叶可扪及一约2X1cm大小结节……随吞咽上下活动;术前彩超诊疗报告单记录甲状腺形态规整,体积正常;手术记录内容未见有如何处理胸骨后甲状腺的主要过程;且术后病理所描述甲状腺次全切除的体积大小未显示能够达到胸骨后。因此,术中诊断胸骨后甲状腺依据不充分。
综上,被鉴定人某甲亚急性甲状腺炎的症状、体征表现不典型。某医院在其诊疗过程中,术前鉴别诊断不充分;为其行双侧甲状腺次全切除术,术式选择不当;术中标本送冰冻病理检查的送检时机不当。术后患者多次超声及影像学检查‘甲状腺未见显示’,上述医方在诊疗行为中的过失与患者此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二)对某甲的继续治疗和检查项目进行评定
根据提供的病历、影像资料记录,被鉴定人某甲为‘甲状腺术后,甲状腺未见显示’。根据《人体损害后续诊疗项目评定指南(试行)》中7.9条款,目前患者为甲状腺缺失,遗留功能障碍,经咨询临床相关专家认为被鉴定人需终身服用甲状腺素类的药物,并定期进行相关的检查,调整用药剂量。”
鉴定意见为:“1、某医院在为被鉴定人某甲诊疗过程中,存在术前鉴别诊断不充分;术式选择不当;术中标本送冰冻病理检查时机不当。术后患者多次超声及影像学检查‘甲状腺未见显示’,上述医方的过失与患者此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2、被鉴定人某甲需终身服用甲状腺素类的药物,定期进行相关的检查,调整用药剂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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