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性高碘地区和高碘病区的划定标准解
年7月1日,《水源性高碘地区和高碘病区的划定》(GB/T-)即将正式实施,山西省地方病防治研究所贾清珍书记作为标准修订的牵头人,值此“新标准”发布实施之际,将标准修订主要变化做了解读。
一、修改了标准的名称
原标准名称中,描述高碘地区为“水源性”,而描述高碘甲状腺肿病区则为“地方性”。在自然环境中,水源中碘含量的高低即决定了高碘病区的地方性分布,“水源性”包含有地方性、区域范围的意思。因此,删除“地方性”,保留“水源性”作为唯一的定语。另外,“高碘甲状腺肿病区”这一提法欠妥,因为碘过量对人体的损害所导致的相关疾病不只是甲状腺肿的问题,而是一个谱带,甲状腺肿只是其中最显而易见的一种表现形式,因此,将“高碘甲状腺肿病区”修改为“高碘病区”;修改后名称为《水源性高碘地区和高碘病区的划定》。
二、修改了高碘地区和高碘病区的定义
高碘地区和高碘病区中,首要和最根本的是水中碘含量过高,然后过量的碘经饮水进入人体并持续一定时间才可以引起人群碘营养过量,继而有可能造成甲状腺肿等疾病的流行。所以,高碘地区和高碘病区的定义应该包含水碘、碘营养状况和甲状腺肿等高碘疾病病情三个部分内容。据此,将高碘地区定义修改为:“在特定的自然环境中,人们长期通过饮水摄入过量碘,但还不足以引起高碘甲状腺肿等疾病流行的地区。”将高碘病区定义修改为:“在特定的自然环境中,人们长期通过饮水摄入过量碘,引起高碘甲状腺肿等疾病流行的地区。”
三、修改了高碘地区
和高碘病区划定的技术指标
山西省的研究结果显示,仅用水碘一项指标作为停供碘盐的切点值可以选择到μg/L,水碘中位数在μg/L以上地区应该以村为单位停供碘盐。综合原卫生部消除碘缺乏病国际合作项目技术指导中心、中国地方病控制中心、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各方的观点,将原标准高碘地区划定的技术指标“居民饮用水碘含量超过μg/L”修改为“居民饮用水碘含量>μg/L。”同时,考虑到水源性高碘更主要是一个环境地理现象,是一种可以独立存在的事实,因此删除原标准中关于“8岁~10岁儿童尿碘中位数大于μg/L。”的限定。
新标准明确指出居民饮用水碘中位数>μg/L是判定高碘病区的基础条件。同时考虑到高碘病区与高碘地区的主要区别为是否有高碘甲肿流行,其次才是儿童尿碘含量,因此将“8周岁~10周岁儿童甲状腺肿大率>5%”作为第一项判定指标,将“8岁~10周岁儿童尿碘中位数”作为第二项判定指标,并参照年WHO/UNICIEF/ICCIDD以学龄儿童尿碘中位数评估人群碘营养水平的流行病学标准,将高碘病区划定的尿碘界值从原标准的μg/L下调至μg/L。同时考虑到尿碘指标的易变化性,加注“两项指标不一致时以8周岁~10周岁儿童甲状腺肿大率为主。”
四、修改了高碘地区和高碘病区的划分单位原标准中,高碘地区/病区是以乡镇为单位划定。但在实际中,部分高碘乡镇中高碘水源以点状或灶状分布,给目前以乡镇为单位停供加碘盐工作带来困难,提示我们高碘地区/病区的划定应以行政村为单位明确划分界限。
(供稿单位:山西省地方病防治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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